第一条 编委会的性质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各系列版本(包括《中国分类主题词表》即简称《中分表》等)及其工具书、使用指南的研究、编制、修订、管理和推广应用的常设组织机构。
  编委会由国家图书馆领导,并主持其常务工作。

第二条 编委会的任务

    1.研制、编辑及修订《中图法》各系列版本及其工具书、使用指南。
    2.研制和维护《中图法》各系列版本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宣传推广《中图法》各系列版本,并对各系列版本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4.开展对《中图法》各系列版本的用户业务指导与咨询工作。
    5.组织和参加有关检索语言、文献标引与检索理论、相关知识组织系统编制与应用技术的研究及学术活动。
    6.对《中图法》各系列版本(包括专业分类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编制指导。
    7.开展编委会与国内外分类法、词表编制与应用机构的交流协作。

第三条 编委会组织

    1.编委会由30名左右委员及顾问组成。编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
    2.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总结编委会工作,审定编委会的届度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确定《中图法》各系列发布版本的主编;
    (3)主持《中图法》各系列版本的编辑、修订工作;
    (4)在编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研究和决定急需解决的问题;
    (5)将编委会的重大决议及时报送国家图书馆。
    3. 编委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主要职责是:
    (1)审议并通过编委会的工作规划;
    (2)审议并通过《中图法》及系列版本的重大问题,如各系列版本的修订原则、修订重点、修订方式、修订本定稿等。
    4.编委会下设办公室,编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图书馆,是编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工作纳入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编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编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
    (2)负责编委会的日常工作;《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的日常维护工作;数据库、管理系统和《中图法》网站的维护;编辑工作简报及信息通报;联系《中图法》《中分表》等系列版本用户、解答用户咨询等;
    (3)开展《中图法》及知识组织系统、检索语言的理论研究;组织《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的推广应用和调研活动;对《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的修订、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
    (4)负责编委会各类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5)负责管理“国家图书馆《中图法》编委会办公室”印章。
    5. 根据需要,编委会可组成临时工作组,对《中图法》及各种系列版本编制与修订中所形成的初稿进行编制技术与内容审定。
    6. 根据需要,编委会可设立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委会或编辑组。其组织原则和任务是:
    (1)在编委会的总体规划与指导下,负责《中图法》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的编辑修订工作;
    (2)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委会(编辑组)的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如编辑原则、修订方针等)必须报送《中图法》编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委会(编辑组)的经费由其挂靠单位解决;
    (4)专门版本和专业分类法(表)编委会(编辑组)应不定期向《中图法》编委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四条 编委会委员(以下简称编委)

    1. 编委由编委会推荐,经委员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图书馆聘任。委员按届期聘任,每届任期一般四至六年,因工作计划、岗位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可缩短或延长任期或增换委员。
    2.编委须在职从事检索语言或文献信息标引研究、教学、实践或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有丰富实践经验。
    3.编委应积极参与《中图法》编委会的工作,承担编委会交给的调研、修订或编辑任务,主动宣传推广《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收集《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用户意见,提出修订与编辑建议。
    4.编委可优先获得编委会编印的有关材料或发布的有关信息和参加《中图法》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编委会顾问

    1. 编委会顾问原则从既往编委会委员中产生,由国家图书馆聘任。
    2. 顾问须长期从事检索语言或文献信息标引研究、教学、实践或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当学术造诣。
    3. 顾问可就《中图法》及各系列版本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 顾问可优先获得编委会编印的有关材料或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参加《中图法》的学术活动议。

第六条 经费

    编委会的经费主要由国家图书馆拨给,并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筹措。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中图法》各系列版本(含印刷版、电子版、Web版、《中分表》等)、系列工具书、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属国家图书馆所有。《中图法》各系列版本的数据、编辑、改编、印刷、复制、可视化、套录、索引、注释等均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提出,经国家图书馆馆务会通过,其解释权属编委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
                                       2021年8月